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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跨境电商专委会 中国检验检疫数字经济电商专委会 今天

附件: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高交易透明度,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公示内容】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绿色包装的应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信息,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责任、平台责任、公益事业等内容的公示。

第五条【首页显著位置】 本办法所称的首页显著位置,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初始页面的经营者名称、经营者标识区域。

第六条【专门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置专门的网页区域或者有效网页链接进行公示的,该区域应当标记为“公示事项”,该标记应当位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初始页面方便公众查找的位置。

第八条【公示义务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的录入提供必要的接入端口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公示内容分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公示内容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公示事项列明主要事由、时间以及期间等内容,并以方便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第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信息公示事务。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的内容、频度、公示方式、公示责任以及信息公示渠道等事项;

(三)信息公示管理部门、流程、渠道;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电子商务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并将信息公示义务履行情况纳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的内容及要求

(一)营业执照信息;

(三)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修改后的说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保存和公示修改前的版本,并以“旧版本”字样加上修改时间标明,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

第十九条【公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程序】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专门区域或个人信息基本页面持续公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的方式、程序。

第二十条【公示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并持续公示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公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示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声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声明。

第二十三条【公示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结果】 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文件名称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门区域公示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应当包含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的法定名称。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保证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修改、废止争议解决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修改、废止信用评价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其平台上公示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信息错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的与其相关存在信息错误的,可以请求其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责任承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数据抓取等技术手段不正当获取公示的电子商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篡改和非法使用信息数据的责任承担】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篡改他人公示的电子商务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示的电子商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多元责任承担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出具书面行政整改意见,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信息公示错误,经申请后仍不更正的;

(四)其他公示义务的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信用罚则】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被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公开违规信息,并确定相关公示期限。

第三十五条【信用恢复】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后,积极整改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先前的违法情况酌情可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移除或封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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